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27.08.2014  13:49

        2014年7月3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至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目标: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环境监测站具备开展基本监测工作的条件,基本完成空气质量、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环境监测站达到《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西部地区建设标准,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到2017年底,各市(州)以及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站应急能力全面加强。

      《方案》任务:2014年至2017年投入资金104000万元,重点完成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建设等7个方面建设:一是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二是环境监测站基本仪器设备建设;三是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四是全省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建设;五是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六是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七是人力资源建设。

      《方案》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责任主体,资金投入以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投入为主。争取国家资金15000万元,省级环保资金重点投入12000万元。

    《方案》要求: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定路线图、定工作量、定时间表、定责任人的原则分解落实,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纳入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在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