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28.06.2014  20:29

 

  6月2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发布施行,这是继2009年贵阳市率先在全国颁布了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的地方性法规之后,我省再度出台全国首部省级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群山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副省长慕德贵出席会议。

 

  《条例》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明确了我省生态红线区域,并实行永久性保护,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破坏红线区生态最高处罚100万元;《条例》开创性的提出将对生态脆弱县取消GDP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GDP比重等新指标;《条例》还将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条例》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袁周介绍了《条例》出台情况和主要特点,他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将学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建立和完善生态文明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加强领导,督促落实,形成部门配合、全民参与的合力,共同推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慕德贵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具体要求,他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依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要按照《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探索新机制。(杨春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