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用法制守护青山绿水 幸福家园
特邀专家:
路良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小组组长
记者:《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条例》出台有什么意义?
路良:提出制定《条例》的直接动因是,去年国家把生态文明贵阳会议上升为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后,省委、省政府抢抓机遇,及时向国家申请把贵州省作为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为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制定这个条例。
我们通过制定《条例》,力图设计符合贵州实际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法制的力量引领生态文明建设,为我省加速发展和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指明发展模式和路径,努力打造生态文明先行区,推动我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迈出新步伐,走向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该《条例》对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地方立法先行先试,积极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该《条例》有着怎样的地位和作用?
路良:该《条例》是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在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性、纲领性和指导性的地位,对我省的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条例》规定了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和原则、战略目标和基本制度;确立了政府、企业、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划和建设、保护和治理、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必须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突出了加强生态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提出了绿色、文明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消费模式,努力实现“五位一体”建设,并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风尚。
记者: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如何体现的?
路良:在此过程中,省人大等相关单位多次召开会议,向有关专家学者、相关部门和领导征求意见,去年10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制定条例在贵州日报刊登公告,征集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今年2月和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周两次率领起草小组成员到北京听取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该《条例》数易其稿,凝结了很多人的心血和智慧,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
记者:《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路良:主要有以下几点:
-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概念。
《条例》确定了生态文明最基本的理念就是人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在此基础上获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制度文明的进步。
-规划先行,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护力度大。
《条例》突出了加强源头保护和保护力度,把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都必须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
同时,规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向社会公布,明确要求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面积,应当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确保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禁止开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和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永久保护。
-保障措施比较给力,且是《条例》的重点,都是比较刚性的规定。
首先,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和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要求必须建立水资源控制、资源和土地产出率、节能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等10几项指标,突出了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评估考核;其次,规范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生态要求进行建设,并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禁止开发区,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考核一票否决制、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此外,要求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项目和产业、科研和人才培养等,政府要给予鼓励和大力支持;继而,要求政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并进行确权登记,明确了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接着,要求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制度。要求省和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者受益、污染者赔偿、受益者补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最后还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要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预警方案,要求公、检、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必须由三机关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门办理。
-加大了处罚力度。
虽然法律责任一章只有3条规定,一条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的违法处分,一条是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处罚,最后一条是违反本条例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处罚规定。
但规定是比较刚性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8类行为都是要被处分的,这8类行为涉及很多方面,约束面较宽。
不仅如此,100万的最高处罚是目前我省地方性法规中处罚绝对数最重的,在全国也是最高的。
-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条例》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公开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程序等机制,调动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解决目前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关注度高、践行度低”的问题。
-取消部分地方GDP考核,规定根据主体功能区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
《条例》对需要保护生态的重点县,可以不考核其GDP或者降低GDP考核所占比重,重点是考核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或者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指标的权重;另外,也可以对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等没有什么资源或者资源很少的地方取消GDP考核。
相关链接
2013年8月,《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起草工作启动。
2013年12月25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省人大环资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
今年1月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1月至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常委会网站上发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月22日,贵州日报全文刊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5月1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5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6月5日,国家6部委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我省入列。
6月9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大会召开,这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会。
7月1日,《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即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