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实施 具体到人
中新网贵阳10月13日电 (记者 张伟)《贵州省禁毒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于10月13日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禁毒工作职责,对责任不明确、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
贵州位于中国西南的东南部、与云南接壤,中国国家禁毒委“白皮书”将贵州省定义为毒品的“集散地及过境通道”。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致使贵州成为区域性毒品中转集散地,是中国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沿阵地。
贵州警方始终保持对毒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取得了新的成绩。警方数据显示,2015年1至9月,贵州全省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5894起,打击处理毒品犯罪嫌疑人6713人,缴获各类毒品607千克,确立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38起,破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28起,协助外省破获部目标案件22起。
贵州省禁毒委副主任、禁毒办主任、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赵翔表示,依法治理毒品问题关键在于落实。《追究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禁毒工作问责制度,推动禁毒工作的持续、深入发展。
《追究办法》中明确了禁毒工作责任追究的主体和形式。《追究办法》坚持责任与职能相适应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委员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据介绍,禁毒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追究:一是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二是约谈;三是取消评选受奖资格;四是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五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和约谈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决定;取消评先受奖资格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禁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不得提拔和交流重用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同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按程序进行处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