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立法明确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
05.09.2014 11:31
本文来源: 林业厅
在近期颁布实施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有林场所有森林转为生态林”。这是将《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的这一举措,提升到了法规层面。
《条例》的规定,不仅是对贵州省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定位的进一步明确,更是对国有森林资源安全、完整的刚性保障,同时,也对国有林场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不断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为促进贵州林业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来源: 林业厅
05.09.2014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