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解读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
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对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和部署。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贵州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于准确判断贵州省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普查从2017年12月31日开始,普查对象为贵州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分为准备阶段、全面普查阶段及成果总结及发布阶段。
准备阶段包括组织体系建设,工作规范编制,开展清查,组织普查试点。全面普查阶段贵州省按照国家下发的普查清查名录,针对不同污染源的普查对象,全面入户登记调查。该阶段分为填报阶段,数据审核阶段,汇总及报告编制阶段。成果总结与发布阶段由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全省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
通过贵州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能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的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贵州省各个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贵州省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综合决策提供依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