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办结时限压缩50%以上

04.09.2014  10:46

    记者昨日从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2014年11月30日前,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不符合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没有或者极少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实施的事项,确无必要保留的,省直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取消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取消建议。

    意见要求,在2014年8月30日前,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效能的若干规定》(黔府发[2013]6号)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在法定办结时限基础上压缩50%以上办事时限。

    意见还要求,在2014年10月30日前,省直各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工作部门,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简化为民服务类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内容,缩短办事流程,实行即时即办。(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