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规范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

24.11.2016  22:34

为规范我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工作,确保数据有效应用和应急平台体系正常运行,提升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水平,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是指全省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依法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固有的或在履行行政职能和企事业法人责任过程中生成的,以及业务管理、生产运行中实时产生的,与社会治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相关的数据。包括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静态数据主要指组织机构属性以及根据部门职能所产生的基础信息类数据、法规规章政策及预案案例类数据、专题信息类数据等;动态数据主要指资源保障类数据、风险隐患类数据、监测预警类数据等共计六个大类数据。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技术,对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和系统运行所需数据的分类、采集、更新、应用、存储备份、安全保密以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和过程的管理。数据管理原则为分级负责、准确规范、共建共享、强化应用、保障安全。

办法》规定,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由省、市(州)和县(市、区、特区)政府分别承担,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设立数据管理员,构建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管理的网络化组织体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立省应急平台体系超级数据管理员,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数据的采集、更新等工作,指导市(州)和县级政府抓好数据管理工作。

办法》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抓好省应急平台体系数据的管理使用,加强督促检查,明确数据管理责任,确保数据采集、汇总、填报、更新工作落实到位,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马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