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评选管理办法出台 选劳模须控制领导数量
评选劳模,必须控制领导数量
贵州省评选管理办法出台,要求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少于85%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明确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其他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劳模比例不得少于劳模总数的85%,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比例,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推荐评选面向基层实行“两审三公示”
根据“办法”,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日常工作。省劳模表彰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表彰人数及表彰方案等由省劳模评管委拟定后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劳模推荐评选应当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劳模人选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荣誉基础,并具备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等多项条件。
劳模推荐实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市州(厅局)初审和省级复审两次审核,所在单位、市州级(厅局级)和省级三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省劳模的推荐评选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推荐。全国劳模推荐人选所经省委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对授予省劳模的,由省委、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对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优秀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即时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对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进步而牺牲和殉职的人员,可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向省委、省政府申报追授贵州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劳模待遇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
贵州省劳模按规定享受离退休荣誉津贴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物质生活待遇,获得两个以上同类别荣誉称号的劳模,按其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待遇,其他待遇不重复享受。
需要注意的是,凡具有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1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2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3年内的直接责任者和企业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满2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13种情形之一的,均不得评选为劳模。
而有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等情形之一,则应当撤销劳模荣誉称号。撤销劳模荣誉称号的,由同级政府收回奖章和证书,自撤销荣誉称号下月起终止相应待遇。
县以上劳模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劳模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杨露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