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4法规今起实施

01.01.2016  15:05

  从今日开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开始施行。

  《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旨在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条例,从今日起,凡是破坏湿地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条例》施行后,2001年7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明确了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范围,要求应当主要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

  《贵州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施行后,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是我省为数不多的关于教育领域的立法。该《条例》今日施行后,2000年3月27日黔西南州四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