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拟修改 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
18.03.2015 11:12
本文来源: 新华
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草案)》意见,对原条例内容中的五处进行修改,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4月10日,可通过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拟修改并增加五项条款,例如在第十四条中拟增加“客运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所属客运车辆不得有超员、超速行驶、在高速公路上下旅客的违法行为。”并拟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处罚方法,视情况轻重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拟增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并拟在第五十三条增加处罚方法,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2至5倍罚款。
此外,在第四十四条中,拟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信誉、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对道路运输违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信用惩戒,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据介绍,社会各界如要反映意见,来信可寄至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府大院5号楼省政府法制办法规二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或拨打热线电话0851-86828955。(周然)
本文来源: 新华
18.03.2015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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