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03.03.2015  14:57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贵安新区卫生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省血液中心: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贵州 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   2015年1月26日               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2015—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3号),结合《贵州省献血条例》、《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贵州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一、设置目标和原则 (一)血站设置以满足临床用血及特殊血液成份需要为目的,建立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安全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服务网络,提高采供血机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防止艾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保障血液质量和血液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血浆站设置应综合考虑区域人口分布、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情况,对机构规模、采供浆量、人员和设备等进行统筹规划。 二、采供血机构分类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 (一)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1.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2.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二)单采血浆站。 三、机构设置及要求 (一)一般血站。 1.血液中心。在贵阳市设置血液中心。 2.中心血站。在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市(州)政府所在城市设置中心血站。 根据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条件成熟时可在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设置中心血站。 3.中心血库。 在赤水、仁怀、正安、余庆、习水、道真、务川、金沙、盘县、六枝、德江、沿河、思南、石阡、印江、天柱设中心血库。根据我省交通条件的改善情况,将逐步关闭中心血库,或将中心血库转为中心血站的采血点或储血点。 4.县级储血点。 县级储血点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根据《贵州省储血点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审查和管理,经市(州)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后报省卫生计生委批准。 5.血站分支机构(含固定采血点<室>和流动采血车)。 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因采供血需要,可在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经市(州)卫生计生委审查批准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是血站的派出机构,承担血液采集任务,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等业务,其所需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所在县(市、区)提供。 (二)特殊血站。 根据国家规划的要求设置。 (三)单采血浆站。 根据我省区域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所需原料血浆的实际,对在开阳、独山、普定、黄平等4个县保留设置的4个单采血浆站进行严格监管,在本规划期内对我省单采血浆站布局的调整须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面实施《规划》。要提高保证临床用血和急救用血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政府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责任,加大对公民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无偿献血工作。 (二)理顺体制,明确责任。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设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满足临床用血供应,保障血液质量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监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把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结合起来,有效打击非法采供血(血浆)活动,杜绝违法采供血(血浆)现象的发生。 (四)各采供血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健全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运行机制,实现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要求,加强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