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首个“新农合”法规出台

02.04.2015  20:21

站在百姓角度立法兜底民生

——贵州省首个“新农合”法规出台

  松桃自治县曾是全省“新农合”推广试点县,现在又成了全省“新农合”立法排头兵。

  随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松桃苗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我省首个“新农合”法规诞生。

  没有上位法,创制性立法

  说到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立法规范“新农合”,得回溯到2011年。

  彼时,距离2007年“新农合”在松桃自治县试点,已过去4年,全县参合率位居全省前列。“新农合”工作一方面成效十分明显,但另一方面问题也不少。

  “‘新农合’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亟待依靠完善制度和法规来解决的问题”,松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民族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龙秀军说,由于国家和省里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新农合”监管存在一定难度,“大家都盼望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2011年,松桃自治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新农合”条例列入本届常委会立法计划,决定先行先试。但创制性立法不容易,松桃自治县在这条路上摸索了3年。

  2012年末,县人大常委会成立“新农合”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2013年,条例起草小组经过深入乡镇村寨广泛调研,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远赴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学习考察,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2014年,通过征求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意见后,《条例(草案)》不断修改完善。今年2月3日,《条例》经松桃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立法规范新农合,守护老百姓健康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条例》获得普遍好评。委员们认为,“条例文本较为成熟,质量较高。”

  记者也从会议简报里注意到,在百余名参列会人员里,只有7人对这个《条例》提出了个别文字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最让大家津津乐道的,要数《条例》折射出来的深深的民生情怀。

  未参保的新生儿能不能享受“新农合”?《条例》对这个可是可非的问题给出肯定答案——符合生育政策的已参合孕妇在缴纳参合金截止时间后至下年度缴费时间前分娩未参合的新生儿,因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列入父母名下进行补偿。“新生儿的权益理应得到保障。”龙秀军说。

  “现在农村骑摩托车的人很多,但骑摩托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新农合’都一律不报销医疗费。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和生病都一样,为什么这个就不能报销呢?”他告诉记者,人大在制定条例时顺应民意,不仅规定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医疗费用可以报销,而且还规定政府给民生保障兜底——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无责任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照标准支付;有责任人的,应当由责任人给予赔偿,赔偿达不到总医疗费用的,剩余部分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不止这些,《条例》还规定:因病情需要到自治县外就医的实行转诊制度……县外就医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31日;新农合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的具体标准,由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提出方案……

  针对问题立法,震慑作用初显

  龙秀军还记得,松桃自治县开展“新农合”试点前,县里鲜有私立医院,“新农合”推行后,私立医院开始陆续进入。

  “这些医院在给百姓看病就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他说,有些存在套取、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此外,农民的新农合证使用也不够规范……

  “这个《条例》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人员行为。”他翻开《条例》,边指条款边给记者解释,作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如果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执业资格,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聘用”等规定,就能通过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进而规范医疗机构行为;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需核实新农合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就堵死了套用漏洞……

  “早在人大着手制定条例时,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就开始对立法作宣传,促进了‘新农合’规范管理。”据龙秀军介绍,松桃自治县今年“新农合”参合人数达到60余万人,参合率达到99.64%。“为了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县里已经开始着手制定《条例》实施细则。”

   鼓励用好立法权,成熟一部推一部

  “松桃结合自治县实际、紧贴老百姓需要立法,顺应了农村群众享受更加全面、更高层次医疗保障的需求。”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委员杨贵新认为,这个《条例》对我省立法规范新农合具有“破冰”意义,对今后省级立法具有探索意义,对其他民族地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在该《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宗委提前介入,对起草工作进行指导,有效提高了立法质量。“《条例》出台后,我们将密切关注实施中的新进展、新变化,推动新农合发展,惠及更多人民群众。”杨贵新说。

  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路良看来,这个《条例》获得批准,是省人大常委会鼓励和支持各地用好立法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行动。

  随着立法法修改,下一步我省设区的市将获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各地要抓住用好这个机遇,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改革发展。”路良说,将以更加开明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帮助和支持各地做好立法工作,“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法规,成熟一部就推一部。”(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