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被判死缓服刑20年 贵州省高院对杨明案决定国家赔偿200余万元

26.12.2015  19:02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26日电(记者闫起磊)记者从贵州省高院了解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杨明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贵州省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决定支付杨明人身自由赔偿金1634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并为杨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杨明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赔偿决定书已于12月25日送达该案代理律师。杨明如不服决定,仍然可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995年,贵州省天柱县发生一名女性被害案件,天柱县人杨明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6年,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贵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杨明在服刑期间一直不认罪,并不断进行申诉。今年6月,杨明案再审开庭。今年8月,贵州省高院再审宣判杨明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