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规范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新华网贵阳11月29日电(黄勇)新修订的《贵州省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实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有利于提升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统计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既包括政府、事业单位等主办的公立医疗机构,也包括企业和私人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同时还包括各类公共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与统计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统筹辖区内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级别、床位数等按要求充实统计人员,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含500张床位以上未定级机构)应当设立统计信息科室,至少配备3名专职统计人员,不足200张床位的医院至少配备2名专职统计人员,每增加200张床位增加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所)等按照统计工作需要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统计人员。
《办法》明确了开展统计调查审批流程,即开展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应依法制定统计调查制度或专项调查方案;并按程序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备案。如统计调查对象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管辖范围内,制定调查方案后由卫生健康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统计局备案。如统计调查对象超出卫生健康部门管辖范围,制定调查方案后由卫生健康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并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后实施。避免卫生健康统计工作重复调查、多头向下、数出多门的问题。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各级各类机构索要卫生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查询卫生统计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和需求内容,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和业务机构按程序提供。
[责任编辑: 吴雨 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