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设“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急危患者可获救助

02.10.2015  11:09

    昨日记者获悉,由贵州省卫计委等5单位制定的《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其中明确贵州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可得到补助。

     鼓励社会各界为基金捐赠资金

    据悉,贵州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省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市(州)和贵安新区拨付应急救助基金的功能。

    办法明确指出,各市(州)和贵安新区也要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本级及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根据办法,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通过财政投入、民政、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等多渠道筹集,也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类患者急救可由基金买单

    办法指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是在贵州省范围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具体包括:无法查明身份或虽然身份明确但无负担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发公共事件导致的经人民政府认定或者由卫生计生部门等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可纳入基金救助范围的伤病患者。

    需要强调一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当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具负担能力或具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骗救助基金,将依法严惩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或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此外,基金经办机构及其负责人出现: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拒绝或妨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将依法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资金申请核报程序

    1、医疗机构接收应急救助患者后,对身份不明的,应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确认身份。

    2、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3、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还应先由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4、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