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院召开“两严一降”公判会 两名罪犯伏法
6月19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两严一降”公判会,一审判决被告人田长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犯有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杜典彪进行终审宣判,并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杜典彪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在田长郁抢劫一案中,法院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田长郁以单身女性为作案目标,采取持刀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在云岩区头桥、二桥、南明区沙冲北路、沙冲中路等地疯狂实施抢劫犯罪,作案长达10次,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两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被告人田长郁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贵阳中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田长郁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田长郁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夏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在杜典彪抢劫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2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杜典彪路过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42岁)位于大营坡常青路民政小区经营骨灰盒业务的门面时,遂产生抢劫之念。王某某将杜典彪带到门面后的仓库中挑选骨灰盒时,杜典彪持石头猛击王的头部数下,致王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杜典彪抢走王的现金4600元、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逃离现场。同年6月28日,公安机关在德江县将杜典彪抓获归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为抢劫财物,持事先准备的石头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法院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维持贵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杜典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报记者 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