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 劫匪被执行死刑

07.11.2014  11:06

    11月6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朱辅清依法进行公开宣判,并执行死刑。

    2012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朱辅清纠集同案被告人李子军(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朱辅清携带封口胶、刀具等作案工具,与李子军在原小河区浦江路乘上刘某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白云区粑粑坳附近时,朱辅清叫被害人停车,并持刀抵住被害人腰部,李子军从后排用双手勒住被害人颈部。被害人反抗,朱辅清持刀刺死被害人,劫得现金300余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朱辅清驾驶出租车抛尸后,伙同李子军丢弃出租车逃离。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法院维持贵阳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辅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另外,贵州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贵阳中院一审判决同案被告人李子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记者 李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