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的决定》审议结果的报告

30.03.2016  11:36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1月22日审议通过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月1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月18日召开了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参加的论证会,征求了对《决定》的意见。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法修改后立法体制和立法工作机制有了新的变化,贵阳市为了适应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地方立法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三条中的“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法律允许设区的市立法的事项范围内”修改为“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范围内”。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当次会议最后一次”修改为“第二次”,“并且进行表决”修改为“经审议后进行表决”;删去第三款中的“当次会议最后一次”。

  3.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15日”修改为“30日”。

  此外,建议对《决定》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