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09.09.2015  13:20

——四类人群可申请个人建房

        《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四类人群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在贵阳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都要遵守《办法》中的规定。城乡居民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以户(以户籍证明登记的户主及其成员)为单位申请个人建房:一是同户常住人口中子女有2人及2人以上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40平方米,需要扩建的;二是按照城乡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未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其所在村或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且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或原有住房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灭失或者经依法评估认定为易发自然灾害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三是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该《办法》,村民改建、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其中,市辖各区范围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社区和坝子地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其余地区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7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20平方米。

        《办法》还规定:个人建房应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节约用地,体现地域特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不得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城乡居民申请个人危房改造或者翻建的,应当维持原房屋产权证确定的原址、原面积,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此外,城市绿化用地、重点生态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十四类区域禁止个人建房。违反该规定的,将由有关部门对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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