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的哥状告运管称“被拒载” 一审获得胜诉

30.10.2014  17:29

    因为不服贵阳市运管局处罚,一名的哥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云岩区法院审理后于10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哥一审胜诉。

    的哥汪某某诉称,5月15日,他收到贵阳市运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的贵AU03XX出租车于5月12日19点55分在北京西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口拒载乘客驶往马王庙,责令他停业整顿5日。而当时他的出租车在云潭北路与金朱西路交叉口,不可能在北京西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口拒载乘客,且有视频资料为证。

    的哥认为运管局仅根据一乘客的证言就对他作出处罚,属于“调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申请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查明,5月12日19点55分,贵阳市运管局接到举报人袁先生(化名)电话举报,举报贵AU03XX号出租车在北京西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口拒载举报人驶往马王庙,被告对举报人作了询问笔录后,于5月15日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处罚。

    另查明:贵AU03XX号车辆所有人为贵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案发时间段被告车辆管理系统显示驾驶员为杨某某而非本案原告。

    法院认为,被告贵阳市运管局系经法律法规授权监督管理辖区内公共交通营运的行政机关。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仅根据举报人的投诉和对其作出的询问笔录作出,而没有证据证明该违法情形与原告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且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当时驾驶的车辆并不在拒载时的现场北京西路与长岭南路交叉口,距离拒载现场有10公里之远。

    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5月15日作出的筑运政罚(2014)第0006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记者左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