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2.06.2014  16:05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贵安新区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并重、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力度,确保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耕地面积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任务。今年以来,国家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质量并重”的更高要求,我省储备的新增耕地指标耕地质量总体水平低、水田指标少,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更加艰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要按照“先补后占”、“以补定占”、 “占优补优”、“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加大土地整治力度,提高新增耕地质量,能整治为水田的尽量整治为水田,充实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二、严格用地审查,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用地预审和报批的耕地占补平衡审查,确保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用地预审时,要积极引导建设项目合理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原则上不占水田等优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充分说明占用耕地的质量、数量,占用水田、水浇地的数量与占用耕地的比例,按占补平衡要求预先安排的已报部备案的补充耕地项目,并对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质量作出评价。用地报批时,对涉及占用千亩以上坝区耕地的实行分级现场核查制,占用万亩大坝耕地的由省厅派人现场勘测审核;占用五千亩以上坝区耕地的由市(州)局派人现场勘测审核;占用千亩以上坝区耕地的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派人到现场勘测审核。
三、增加整治投入,强化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各地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要与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对有条件整治为水田的项目,要加大投入,整合农业、水利、烟草、财政(农发)等部门涉农资金,共同用于项目建设。要减少通过土地开发补充旱地的数量,增加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水田的数量。
要做好新增耕地的变更调查和备案等基础工作。对已验收未变更为耕地的新增耕地要在下一年度及时进行变更,确保变更调查地类与实地一致、与验收结果一致、与备案结果一致。要做好水毁地等灾毁耕地的变更,增加可复垦为水田的后备资源潜力。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经多年利用或通过增加投入后能改为水田的,要抓紧做好变更工作。同时要做好项目的备案工作,县级国土资源局对已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要利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对项目的位置、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项目备案填报;市级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省厅会利用国土资源一张图平台,建立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系统,将项目备案审查与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相结合,确保项目备案信息的准确性。
四、做好指标清理,完善指标建库,规范新增耕地指标使用管理
各地要抓紧根据省厅下发的指标库和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挂钩情况,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和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对储备的新增耕地指标进行全面清理,确定新增耕地指标(水田和旱地指标)的数量,核实、补填新增耕地的质量。清理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所辖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统一进行,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6月30前将清理情况报告及附表以正式文件报省厅,清理情况报告包括清理方式、清理结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省厅根据各地清理情况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抽查核实,按照抽查核实结果认定新增耕地地类、数量和质量,纳入全省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一是实际现状为水田未认定为水田的指标,由市(州)组织各县(市、区、特区)进行清理认定,完善相关资料报省厅审查认可后作为水田指标进行储备使用。二是通过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可整治为水田的指标,由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整合其他资金将其整治为水田,并由原项目验收单位对补充耕地质量等级和地类重新审核确认后报省厅,省厅组织对各地审核确认的结果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完善备案信息后作为水田指标进行储备使用。
省、市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新增耕地指标交易平台。各地可根据建设用地需求,新增耕地指标在确保本地耕地占补平衡后仍有节余的,可向省厅申请异地流转新增耕地指标,经省厅抽查符合要求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交易平台统一管理、公开交易。

附表:1.新增耕地指标清理情况统计表
          2.实际现状为水田未认定为水田的指标清理情况统计表
          3.通过采取工程和技术措施可整治为水田的指标清理情况统计表


2014年5月23日

附件:2014年23号占补平衡通知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