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日食品需标示营养成分

12.04.2015  11:48

本报讯(记者刘艳芳通讯员李媛)记者从莱芜检验检疫局获悉,日本新食品标示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营养成分标示从自愿变为强制。输日食品企业需重视营养标签,对营养成分进行标示。

据了解,涉及标注的营养成分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并且钠用食盐要求标示用量。此外,新法案还规定了过渡期,设定加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过渡期为5年,生鲜食品为1年6个月。

2014年,我市共输日食品农产品835批次,货值达2921多万美元。但由于近年来,日本不断修正食品安全相关法案,实施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生产和检测成本,增加了国外通报和违约风险。广大食品出口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关注法规动态,强化与国外客户的沟通,确保持续按照日本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营养标签、特殊成分等标注内容的检测,确保产品标签的充分性、符合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