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近日出台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本报讯 (记者 王淑宜)为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日,我省出台《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制度规定,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地方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等。
同时,该制度还明确了部门工作责任,对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地震局、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等25个相关单位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
附录: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 责任制度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30日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全民动员、主动防灾”的工作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1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部门负责组织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按照《贵州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黔府办发〔2004〕120号)要求,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响应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关的各项行动。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治理成因认定和责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完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科学开展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负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快速有序组织临灾避险。加强地质灾害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负责将落实情况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促检查。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规划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特性及制定应急治理措施、会同省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出抢险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对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和竣工验收,并移交责任单位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成因分析论证认定,参与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人类工程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事故,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组织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的审批管理。
(三)省教育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对危及其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学校对学校建设中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配合职能部门督促对其他建设活动引发的危害学校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督促工业、信息化行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应急物资铁路运输、用电、通信等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
(五)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实施灾区交通疏导,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省监察厅: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进行问责,及时受理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省民政厅:负责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支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社会组织。
(八)省财政厅: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安排拨付省级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资金;指导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拨付和管理工作。
(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基层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十)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对灾区环境的监测,提供环境质量数据与评价,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开展灾区生态破坏损失评估。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建筑行业、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风景名胜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对房屋和市政工程、城镇和村镇建设可能或已引发地质灾害的,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监测和治理;在大中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与村庄规划及施工图审查时,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项目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十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和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全省公路、水路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址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三)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危及水利部门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山塘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水利工程施工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十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危及医疗机构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护和抢救地质灾害导致的伤病员工作;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十五)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对林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林区建设项目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省国资委:负责督促省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国有企业,对危及其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十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对其引发和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
(十八)省旅游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配合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旅游景区主管部门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十九)省扶贫办:负责按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中优先安排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受地质灾害威胁贫困群众搬迁至安全地带。
(二十)省能源局:负责督促省内新能源企业、油气管道和煤炭企业,对危及企业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
(二十一)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负责将符合政策条件的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纳入扶贫生态移民计划并优先安排实施。
(二十二)省编委办:负责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基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量。
(二十三)省气象局:负责开展强降水天气监测,发布强降水天气预警,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信息。
(二十四)省地震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和检查。
(二十五)成都铁路局贵阳办事处:负责组织对危及铁路沿线、车站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复查、监测和治理;督促铁路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人对灾害进行治理。
三、附则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