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下岗再就业职工工伤获新单位赔偿11万
18.11.2015 18:36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人民网连云港11月18日电 (施忆)伏某某系下岗职工在江苏连云港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再就业,2008年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于2011年8月30日被确认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五级,要求被告公司赔偿15万元。18日,记者从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了解到,经审理,该院依法判决被告连云港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伤赔偿金11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何保国表示,企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在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另一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他说,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系非典型性劳动关系,与通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受的权利有一定的差别:劳动者在新的用人单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应受保护;但劳动者要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无法律依据;由于当前新用人单位通常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新用人单位需自行承担工伤待遇赔偿的各项义务。
连云区法院副院长浦洪认为,该案例虽然少见,但具有典型意义。“现在下岗再就业的职工人数比较多,尤其是环卫、保洁等行业,用人单位雇佣下岗再就业人员或者退休人员,工资低且无需缴纳五险一金,成本较低。但在用工期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的赔偿。”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及时、快捷、稳妥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今年10月,连云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专项领导小组成立,今年以来,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0件,结案258件,调解率为40.70%,撤诉率为21.70%,涉诉纠纷化解的社会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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