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一商贩制售“毒豆芽”获刑2年罚款15万

13.09.2014  00:18

人民网连云港9月12日电 (王全印)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日前对一起制售“毒豆芽”的食品安全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经查,被告人张某系连云港市灌南县人,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长期从事生产销售豆芽,自2009年起其为使生产的豆芽无根无须,卖相美观,提高豆芽产量,在自己作坊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使用其购买的“AB粉”、“920药物”、“无根豆芽激素”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并在开发区、新浦等蔬菜批发市场上销售,获利66800元。

据了解,民警在走访中获悉张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当场扣押其使用AB粉等化学添加剂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60余桶箱,共计4000多斤。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生产的豆芽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剂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