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检方首例追诉单位污染环境案获二审宣判

09.12.2015  09:33

  本网讯(通讯员  杨彰立   吴开艳)近日,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督办,凯里市检察院承办的被告人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被告人蒋小毛、夏生达污染环境案,经黔东南州法院二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犯罪单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贵州省宏发硅业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蒋小毛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夏生达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经工商注册许可,取得有色金属冶炼资格,蒋小毛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2年5月,该公司因废水中镉、铅、砷含量超标,被黔东南州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同年10月,蒋小毛将湿法炼铟生产线租赁给夏生达生产经营。2013年1月,因非法外排废水,镉、铅、砷超标再次被环保局责令停产整改。5月,该公司在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安排工人在夜间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工业废水偷排。经鉴定,废水中砷、锌、镉、铅的含量严重超标。

  该案经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蒋小毛、夏生达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凯里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凯里市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行为是以贵州省麻江宏发硅业有限公司名义实施,相关处罚也是针对该公司,应系单位犯罪。为确保我省首例追诉单位污染环境案件质量,省检察院先后两次到凯里市检察院听取案件汇报,审阅卷宗材料,指导制定详细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完善、固定证据。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黔东南州法院提出上诉,黔东南州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