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追责无期限” 将倒逼领导干部依法决策
当然,终身追责制度的指向,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
6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透露,国务院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并强调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不管被调走或退休,都要终身追究责任。(11月7日《南方都市报》)
领导干部任职有期限,但责任追究和反腐败,是没有“期限”的。一旦查实决策失误,或存在腐败问题,无论离职时间长短,不管身在何处,都应一追到底,绝不姑息。这就是备受公众期待的终身追责制度,在四中全会中已明确提出。今后,在终身追责制度面前,一旦有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或涉及腐败,即便是离职退休,也很难“安全着陆”。
目前,针对领导干部离职的监督主要是离职审计,一旦审计合格,几乎可以“安全着陆”,确保今后高枕无忧。如此语境下,不仅让一些盲目决策者或贪污腐败分子,因离职逃过追责,更容易引发“期权腐败”问题。“期权腐败”这种权钱交易行为,由于潜伏期长、隐蔽性强、收益灵活,很容易躲过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
事实上,从三中全会开始,中央就已经开始研究部署终身追责制度。2013年12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于刊发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文章指出,“实施责任追究应该终身追究,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有什么样的变动,该追究责任的都要追究。”刚刚召开的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特别是,实行终身追责,已有现实案例。如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退居二线8年后,被重启调查并“落马”。
因此,终身追责倒逼终身履责。应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凡有公权处,皆有问责人;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当然,终身追责制度的指向,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督促行使公权力的领导干部,建立起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决策,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在当下,这非常有利于推动领导干部职业精神和责任意识的建立。特别是,终身追责制度,将倒逼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终身履责。 (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