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2号),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3月9日,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是今年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密切协作,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和标准。《通知》明确国发〔2015〕52号文件“关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点残疾人’的表述,应理解为残疾等级一级、二级残疾人均属于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除此之外的残疾人需要评估照护程度”。建议各地合理确定补贴对象,将残疾人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所有残疾人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通知》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其中重度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其他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换算成当地低保标准的相应比例增发。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3月底前出台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如期实施。
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下发通知指导各地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 -
贵阳17:56 10.03.2016 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