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相关规定通过审议:公益性岗位须招残疾人

12.09.2014  11:09

    贵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新的《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其中明确公益性岗位须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而且按照不低于总岗位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要求。对义务教育阶段在读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免收校服费,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补助。

    《规定》明确,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优先搭乘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办理有关手续后免费乘坐城区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公共停车场所免费停放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对下肢残疾人其他代步专用交通工具实行2小时内免费停放和超时减半收费。

    《规定》表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应当在相应的低保金标准基础上增发40%的补助金,增发的补助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该《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规定》共有二十四条,从残疾人组织机构、教育、就业、交通、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新时期残疾人的权益。

    2001年5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残疾人保障规定》或将废止。 (本报记者)

     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