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卫华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堵塞漏洞,切实降低道路运输事故发生率,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正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交通运输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文本进行了修改。于2015年8月15日分送全省各市、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在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9月30日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的论证会,听取了有关各方面的意见。11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经委参加,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对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正案草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文本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通过。同时,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与参加培训的学员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推广使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可以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2.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信用信息档案,记录单位和个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3.将《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中的“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修改为“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内容为”。
4.将《修正案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部分条款作了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连同《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