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一个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催生一项新政策
新华网贵阳3月17日电(通讯员罗星汉 陈手千)近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转发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检察机关学习借鉴,有针对性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此举标志着湄潭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办理的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创新做法得到了上级认可并在业内推广。
2014年3月,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黎某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时,发现新南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渎职行为,并及时安排反渎局检察人员进行初查。调查发现,2013年12月,湄潭县新南镇林业站站长胡某得到消息,称大坪有人修路到林中准备砍树,胡某得到这个消息后,没有安排人员进行跟踪监管,也未制止黎某某、姜某某、安某某等人的滥伐林木行为,造成黄坤林家20亩山林里946根树木被滥伐,活立木蓄积达202.5489立方米。2014年7月,新南镇林业站站长胡某等2人涉嫌玩忽职守被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2014年9月29日,湄潭县检察院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湄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4年10月24日,湄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胡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同年8月13日,湄潭县检察院分别向湄潭县林业局、湄潭县新南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负有森林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林业监管,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督促相关责任人员尽快进行生态修复。湄潭县检察院向湄潭县人民法院公诉胡某玩忽职守案件过程中,又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将生态修复作为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湄潭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被湄潭县法院、湄潭县林业局、新南镇人民政府采纳。胡某根据采购树苗和补植工作的估算,向湄潭县林业局交纳了16598元的恢复造林费,并编制了《湄潭县新南镇采伐更新造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4年10月,湄潭县法院将林业局编制的造林方案和交纳的恢复造林费作为量刑情节予以确认并写入判决书,胡某被酌定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湄潭县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到新南镇组织召开座谈会,督促新南镇林业站按《湄潭县新南镇采伐更新造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工作。2015年3月,湄潭县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科实地查看,发现被滥伐的20亩林地已经全部补种上了3000多株水杉树苗,且长势良好。
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胡某玩忽职守案的恢复性司法创新举措得到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的高度重视,认为打击犯罪只是手段,修复、保护被犯罪活动破坏的生态环境才是目的。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湄潭县人民检察院主动从破坏生态刑事案件中摸排职务犯罪线索,追根溯源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然后又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作为工作的重要方面,推动有关机关和个人开展补植复绿工作,这种做法对检察机关联合其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共同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恢复生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随后,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了《关于支持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的意见》,就如何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将生态修复(补植复绿)纳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等工作的重要酌定情节提出了十一条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对遵义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支持鼓励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生态修复的意见》进行了原文转发,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学习借鉴湄潭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认真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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