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邹联克解读《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
设计/刘斌 制图/曾俊超
3月1日,《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正式施行。这是继1986年省人大颁布的《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施行近30年之后,贵州再次修订颁布新的职业教育条例。本报特邀省教育厅副厅级督学邹联克为我们解读新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大家普遍关心问题。
职教园区面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招生 职业教育要做脱贫致富直通车
职业教育是脱贫致富的直通车。近年来,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也有不错的工资待遇。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来说,选择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带动家庭脱贫致富是非常现实和合理的选择。
但是,对于我省市县级贫困和民族地区来说,一方面地方经济欠发达,对技能技术人才的需求量小,另一方面在师资、教学设备等资源配置上也非常困难。因此我们根据黔中经济区、黔北经济协作区、毕水兴能源富集区、三州民族自治区产业发展需求,规划了“一体两翼多中心”的职业教育空间布局,将职业院校相对集中的配置在中心城区和产业发展需求大的地方,便于师资、设备、校企合作等各种资源要素聚集。为此,我们大力推动建设了清镇职教城和毕节、遵义、铜仁等市州职教园区。职教园区面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招生,面向市场需求办学。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国将免学费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中职学校的农村学生,2013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在全国首批全面免除中职学生学校在校生学费。今年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春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生均每年1500元提高到2000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新条例明确提出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包括中职、高职和职业技能培训,也明确了专项资金进行支持。
中职升高职:30% 高职升本科:15% 升学通道搭建“立交桥”
职业院校毕业生出口窄、升学通道有限,培养出的技术技能人才遭遇继续深造“断头路”的现象广受诟病。新条例规定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进入普通高校接受教育。
让更多的职业学校学生有机会选择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搭建中职高职本科贯通“立交桥”,是打破职业教育天花板的现实需要。
升学通道的建立,标志着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又取得新的进展,职业教育作为一个独立的教育类型的定位和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凸显。其次,各级各类技能技术人才的培训和选拔更加全面和有序,有利于进一步拓宽薄弱学校的生源渠道,促进相关产业和学校的发展和稳定,有利于职业院校的加速扩大办学规模。再次,职业教育“就业有优势、升学有通道”逐步落实,学生实现文化知识和就业技能“两全其美”,符合家长对子女成长成才的愿景,有利于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传统陈旧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学生作出多种选择,更好实现人生梦想。
近日,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立足于全省教育“9+3”计划实施和“同步小康”建设需要,按照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要求,下发了《关于做好2015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决定在2015年高职(专科)院校招生工作中实行8种招生类型,分别是:普通高考、中职单报高职、单独招生、自主选拔、中职推优、五年一贯制、“3+2”分段制和注册入学试点。
我省将从2015年开始,力争中职学生升入高职学习的比例达到30%左右,高职学生升入本科院校的比例达到15%左右。今年起,我省将每年单列部分第二批本科招生指标用于省级重点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高等职业教育招收实际工作表现突出的技术技能人才、具有技术技能特长潜力的高中阶段毕业生和需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下一步我省还要探索发展应用型本科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新途径。
同时,新条例规定,正在接受或已经完成普通高校教育的学生可免试进入职业学校学习。这就为普通高校学生渴望掌握一技之长的愿望找到一个出口。这一规定,将冲击我们的普通高等教育,刺激我们的普通高等教育思考专业设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上的定位;将有利于我们普通高等学校更好地培养出适合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有利于让个人充分享受教育为自身发展带来的红利。
引导高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 高职高校携手培养技能人才
当前,我们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低于中职和高职毕业生,充分说明市场对于应用技术型人才的大量需求。普通高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校转型势在必行,但从国家顶层设计到高校具体实施还有一个转变思路理念的过程。
新条例的提出引导普通高校转型,鼓励、支持普通高校开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淡化学科,突出专业。
我省还提出将建设一批应用技术大学(学院),推进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合作培养本科层次技能人才工作。现在普通高校培养的主要是学术型人才,转型后培养的是应用型、实用型人才,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都要进行颠覆性的调整,要与市场紧密对接,这些将为我们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模式上带来很大的变化。
这不仅是普通高校在人才培养思想、理念和目标上的重大转变,同时也影响和改变我们高等教育的评价体系,不再以论文的发表量为重,而要看是否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我省原毕节学院已经迈出第一步,率先转型为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和人才培养目标。
现代职教新特点
现代职业教育的表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首次正式出现。
从十七大报告中的“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到十八大报告中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现代”两字的加入,赋予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的目标和内涵。
现代职业教育具有适应需求、有机衔接、多元立交的特点。
适应需求,就是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实现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科学定位和布局;有机衔接,就是统筹协调中等、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以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促进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资源、招生制度、评价机制、教师培养、行业指导、集团化办学等领域相衔接,切实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多样化;多元立交,就是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继续教育相互沟通,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并重,搭建职业教育人才成长“立交桥”。
延伸阅读
新条例新亮点
当前,我省职业教育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随着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省内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大,需要改变过去近20年来以对外输送人才为主的培养模式,加大对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原来职业教育的投入机制、管理体制、办学模式等领域有待深入推进改革。
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省重新制定职业教育条例。新条例有以下亮点。
亮点一:条例颁布实施有速度。《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是2014年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后全国首部地方职业教育法规。条例快速出台,体现我省对教育工作的重视和推动教育优先发展、职教率先突破的决心。
亮点二:改革有深度。《条例》明确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多元化办学体制。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打通职业教育、普通教育、终身教育相互衔接沟通的“立交桥”。职业学校如何办,学校自己说了算。《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这些改革措施,前所未有,将有效保障职业教育走向市场、面向需求办学。
亮点三:保障有力度。《条例》明确保障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政府责无旁贷。《条例》规定,要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本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
新条例VS原条例
7项变化
新条例与1986年颁布的《贵州省职业教育暂行条例》有7项不同。
一、学费减免
新条例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接受全日制学习的学生免交学费,向贫困人口提供免费职业教育。
二、中高本贯通打破“天花板”
新条例加强了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本科教育之间的互通衔接: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划出一定招生比例,用于中职、高职学生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完成中职、高职教育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可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正在接受或者已完成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可以免试进入职业学校接受教育。
三、学制更弹性
新条例允许职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学生工学交替,提前或者延后完成学业。职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生学分互认。
原条例学制相对固定,比如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制被规定为三至四年。
四、师资队伍建设更注重实用
新条例提出要加强建设具备教师资格和其他专业技术资格的双师型队伍,公办职业学校实行编制到校、经费包干、专兼结合、自主聘用、动态管理的教师管理机制。职业学校教师应当定期到企业实践。和以前相比,新条例更加注重教师的多元化,强调素灵活性、自主性和实用性。
五、人才培养更强调工学结合
新条例规定职业教育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职业学校应当安排学生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参与实习,并更注重保护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等利益。
六、办学主体多元化
新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市场引导、行业指导、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办学体制。较之以前以公办为主的办学体制更大程度地提升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度。
七、办学经费更有保障
新条例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并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给予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原条例中,职教经费来自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以及办学主管部门自筹、社会资助、勤工俭学等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