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转发环境保护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5.06.2015  18:45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环保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于2015年1月9日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实际制定以下工作规范,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做好我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布辖区内包括国家重点企业和其他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其环境应急预案在《办法》实施前已备案的,修订时按《办法》执行;未备案的,编制或修订一律按《办法》执行。
二、备案受理部门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贵州环境应急信息系统将电子版上传到应急预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备案,市级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电子备案系统进行管理。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上传到环境应急信息系统,抄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环境风险企业预案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在《办法》实施前备案,后有重大修订的,应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三、备案文件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办法》附件)。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附录D《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内容。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评审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3〕124号)关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估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