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部分农村探索培育村民民主监督力量

07.10.2014  13:56

               

在村委会提供的一张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单上,刘怀兴和他的两位同事仔细核对了每一户村民被征土地面积和拟发放款额后,小心地将各自保管的三块残缺公章组合起来盖上“长胜街道办事处龙泉村民主理财小组”一串红字。至此,这份涉及几十户村民的征地补偿款发放单才生效。

 刘怀兴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龙泉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主任,他和两位同事组成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主要的工作是监督村委会的权力运行。

  村委会是中国最基层的自治组织,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视,大量资金、资源涌入农村地区,村官腐败现象也随之出现。

  事实上,中国政府已从法律制度上为遏制基层贪腐带上“紧箍咒”。早在2010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提出,农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此后,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外,村民监督委员会逐渐成为各地村级自治组织组成部分。但如何让这支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作用,成为当下摆在中国各地政府面前的问题。

  把村民监督委员会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在农村的触角来培育,正是刘怀兴所在的石嘴山市进行基层反腐的有益探索。“严格意义上讲,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不属于纪检监察系统,它和乡镇纪工委、县区纪委并不是上下级关系,但它确实能延伸纪检部门在农村的监督触角。”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监察局局长付聚恒说。

  “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管理和使用都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村里每一笔开支,不论大小,没有我们三个人凑齐了盖章,一分钱也花不出去,这对村支书、村主任的财权形成了很大的制衡作用。”刘怀兴说。

  而除了监督“村两委”的经济权力外,村民监督委员会还要列席“村两委”会议,对各项村务进行监督,并负责接访,向“村两委”提出工作建议。

  在云南大理州、湖南郴州市等地,当地纪委在村级推行“勤廉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等制度,加强对农村村务公开、三资代理、村委会决策、基层干部作风和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

  在肯定“村监会”作用的同时,也有舆论认为,根据以往查处的案件,农村贪腐案往往是村支书、村主任等人沆瀣一气,窝案串案多,如何保证村民监督委员会能“独善其身”,真正行使监督权力,是一个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付聚恒说,他们在培育村监会成员时,更注重那些有天然监督动力的人,比如鼓励在村委会竞选中失败的参选人去监督自己的“政敌”,自然很上心。同时,还会对村监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提供误工补贴,提高村监会的工作积极性,确保监督效果。(记者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