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完善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6.12.2014  16:29

    新华网贵州频道12月26日电 笔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获悉,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贵州省近日出台《贵州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将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主办、承办单位成立重大活动专项工作机构,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参与;常设机构主办、承办的重大活动,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与相关工作。主办、承办单位在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排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落实相关保障措施。主办、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档案工作方案,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办法要求,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正式启动后10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提出档案管理工作意见。承担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档案专业知识,遵守档案工作法律法规,保守工作秘密。

    此外,办重大活动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与拍照、摄像等相关工作;对应当归档的重大活动文字、音像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应当归档的重大活动纸质文件、电子文件和音像材料等,主办、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进行档案整理,并编制重大活动档案归档说明;主办、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进行全文数字化,做好重大活动档案异质备份,提高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水平;保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库房应当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办法还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移交进行了规定,并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将重大活动文字、音像材料据为己有的;涂改、伪造、损毁、丢失重大活动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重大活动档案的;未按照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或者移交不完整的。

     △重大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贵州省的公务活动;

    (二)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在贵州省的外事活动;

    (三)本省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重要会议;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者承办的重大活动;

    (五)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本行政区域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电子、声像、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重大活动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在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方案、请示、报告、通知、会议纪要、批示、批复、总结、贺电贺信、名册等文字和音像材料;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州)、县主要领导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三)外国政要、国际组织负责人参加重大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四)受委派参加重大活动的新闻媒体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

    (五)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基建、财务、审计等文字材料;

    (六)在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标志性实物和赠品;

    (七)配合重大活动开展的其他活动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受委派参加重大活动的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活动中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应当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和本单位同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