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遗体器官捐献条例5月起施行
中新网重庆4月28日电 (钟旖)记者28日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遗体捐赠和人体器官捐献一并纳入同一法规规范,因此废止《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介绍,新施行的条例填补了重庆在器官捐献方面的立法空白,条例分别从捐献登记、遗体捐献、人体器官捐献、权益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当地市民捐献遗体或器官提供法律保障。
新条例规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包括捐献登记、捐献执行、遗体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等环节。捐献的遗体用于医学科学事业,捐献的人体器官用于临床移植。因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所以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新条例指出,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在其死亡后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捐献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增加了潜在捐献人的数量,有助于扩大捐献来源,提高捐献成功率。”兰运华说。
新条例还规定,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遗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同时,当地红十字会将向捐献人家属颁发荣誉证书,并建立纪念设施、纪念网站,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
“《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5年3月起颁布实施,对引导和规范重庆遗体捐献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市遗体捐献由最初每年几例发展到了现在的每年上百例。”重庆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周清梅称,目前重庆所有的捐献器官已全部纳入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计算机系统进行分配。
周清梅透露,自2012年8月1日重庆正式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4月,重庆登记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达到1278人,协调潜在捐献195例,成功捐献83例,共捐献233个器官,挽救了204名患者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