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 严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多位专家和业内人士近日出席2014年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与监管趋势大会时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有多种模式,互联网金融监管“宜疏不宜堵”且必须分类监管。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监管部门在扶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同时,将引导和促进其始终服务于实体经济。
根据不同模式分类监管
工信部信息化推进司副司长董宝清强调,金融业的本质仍然是服务实体经济、创造价值,而风险控制是金融业的关键点。金融创新必须加强监管,中国的金融创新从全球看始终是“带着镣铐跳舞”的局面,所以要把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管有机统一起来。“金融创新必须兼顾我国金融业和跨界产业之间的竞争功能定位,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互联网产业和金融业的融合。”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秉承几项原则:首先应该进行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很多种模式,不同模式的特点和风险特征、风险监控都不一样,所以无法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管模式,应该具有针对性,特别是针对当前风险隐患最突出的行业,比如P2P领域。”其次,应坚持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相结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行业有很大不同,包括技术基础、经营模式、经营理念等,所以不能完全套用传统金融机构监管模式。最后,对互联网金融不能采取“堵”的方式,而是要疏导现有的金融体系,要加快传统金融领域的改革,放开不必要的行政管制,使金融机构在自由的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法律总监杨帆指出,从立法角度来看,目前很难找到行之有效的法律依据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不够成熟、法律还不够规范的情况下,应该更加着重于执法过程的分工和协调。谈及未来的立法价值,杨帆称,“赞成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为价值导向来立法”。
严控互联网金融风险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栗志纲直言,金融是特许行业,并称目前政府已经高度认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可能带来的危害。“我们在扶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同时,希望它能够良性运行,并且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我们不希望互联网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也不希望消费群体、老百姓受到伤害,更不希望互联网金融一旦产生风险对我们的金融安全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栗志纲还指出,目前市场秉持审慎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支持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但一定要在金融监管的框架内开展业务,并真正服务于实体经济。
谈及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张承惠指出,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规模一旦扩张到一定程度,就会对传统金融行业构成挤压,会影响整个社会的资金流。“互联网金融如果在很短时间内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而且是在完全不受到规范、不受到约束的情况下带来的规模迅速扩张,那么它将对正规金融体系带来冲击,引发系统性风险。”第二,互联网金融由于出现时间较短,企业经营经验非常不足,风险控制方面能力还相当薄弱,消费者利益有可能受到侵害。第三,目前,互联网金融由于没有监管、没有规范,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透明,包括经营模式、经营数据、资金流向等。
杨帆认为,互联网金融的不确定性在于,第一,传统金融机构来做互联网金融是不确定的;第二,新生机构比如现在的这些P2P平台的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是比较盲目;第三,监管机构对于如何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是不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