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远县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01.12.2015  19:27

               

 

(本报讯)为有效打击破坏镇远县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镇远县工信、城市管理、消防、农业、畜牧资源和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等法律法规,近日,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管理局、消防大队经过多方调查研究,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关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和意见,形成了镇远县生态环境资源的协作保护机制。 据介绍,下发的机制有: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衔接配合机制》(镇捡字〔2015〕40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农业、畜牧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镇捡字〔2015〕47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镇捡字〔2015〕43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市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镇捡字〔2015〕42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信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镇捡字〔2015〕48号)。意见有: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镇捡字〔2015〕54号);镇远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关于<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镇捡字〔2015〕52号)。 据了解,机制和意见要求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商解决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同时,完善提前介入制度,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商请县公安局和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 机制和意见指出,各部门应当从服务辖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回答学生问题时关于“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遵循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的原则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促进镇远县生态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击破坏镇远县生态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依法保护镇远县各种生态环境资源。  (龙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