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委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

28.05.2015  14:14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黔经信中小〔2015〕5号

 

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工信、工能)委,仁怀市、威宁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5〕1号)和《贵州省集中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提高经信系统识别、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增强有关企业及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让非法集资活动失去生存土壤,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有实效。

        二、各级经信部门应充分利用当地各类媒体推进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和职工了解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危害性,增强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告诫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请各级经信部门转发本通知后附解析和相关法律条款对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罚规定。

 

附:1.非法集资活动解析
        2.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受到的法律处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                                                                                                  2015年5月26日印发

 

附件1: 非法集资活动解析

        近年来,我省各地出现大量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为名的公司,常常打着投资理财的旗号,承诺零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此类机构多设在商业闹市区,多选择高档写字楼等,门面豪华,有些还  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所谓领导照片及讲话等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到政府支持。这些公司一般有工商登记的合法身份,其名称和业务与金融密切相关,但事实上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违法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频繁变换公司名称和投资项目名称也是他们的惯用伎俩。目前,贵州汇信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通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丰利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兴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裕达行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贵州鼎盛鑫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先后被查封。

        要提醒公众的是,投资理财时要认真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明材料,了解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查看其是否具有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要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过高的收益宣称,认真评估和判断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选择与自身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水平相适应的投资方式。高收益就意味着高风险,对这一点务必保持清醒。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附件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将受到的法律处罚  

      (一)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五)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机构等处罚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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