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无证销售隐形眼镜 最低罚款5万元

06.06.2014  16:49

    今年6月1日起,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隐形眼镜及“美瞳”被列为高风险医疗器械,销售店需持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否则将面临最低5万元的罚款。

    记者昨日走访贵阳市区多家店铺,发现正规眼镜店都按规定办理了许可证,但一些“兼职”销售隐形眼镜及美瞳的化妆品店、精品店,则存在证件不齐、眼镜质量堪忧的情况。

    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彭处长介绍,今年6月1日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按照修订后的《条例》,隐形眼镜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即高风险的医疗器械,上市前需通过安全性、有效性评价。出售隐形眼镜的商家,也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如果商家未经许可销售隐形眼镜,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对于市面上存在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部门将展开调查。市民如果发现存在类似问题,可拨打市药监举报电话5285926反映。(本报记者 欧鲁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