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22.01.2016 17:15
本文来源: 教育厅
黔教办财〔2016〕11号
省属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原定标准为:货物、服务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30万元以上。现调整为:货物、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采购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原定标准为:货物、服务类50万元以上,工程类80万元以上。现调整为:货物、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类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使用财政性资金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各学校(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通知》下发前已启动并正在实施的,仍按省财政厅原相关规定执行;在《通知》下发之后启动的,按《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四、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其中:10万-30万元的项目仍需由各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财务处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组织采购;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学校(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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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教育厅
22.01.2016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