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千万余元 织金县一男子领刑13年

05.10.2014  16:44

               

织金男子杨某某以投资工程、开设餐馆为由,并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涉嫌集资诈骗千万余元。近日,杨某某因集资诈骗被织金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犯罪分子杨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69.22万元。

2013年8月12日,织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报案称,家住织金县城关镇的杨某某自2009年以来,以投资工程、开设餐馆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借款”和邀约他人来会的名义,集资诈骗群众千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织金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一方面接待群众收集杨某某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一方面派出专人对杨某进行追捕。

在省厅经侦总队、毕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指导下,辗转贵阳、安顺、普定、大方、织金等地,历经万余公里,通过大量的侦查、摸底,掌握了杨某某的活动轨迹及社交网络关系,得知杨某在普定县城秘密出没的信息后,专案组于2013年8月19日在普定县城一地下黑旅馆中抓获犯罪分子杨某某。

经法院审理和织金公安机关查明,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名目和来会会员名单,以月利率2-7%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以“借款”和邀会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诈骗1096.095万元,所得款项未用于生产经营,至案发时间尚有869.22万元未归还。

目前,杨某因集资诈骗被织金县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869.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