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出台公共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12.07.2015  09:41

  

  近日,雷山县制定出台了《雷山县公共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安全责任意识,落实了各级、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该办法是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一票否决”基础上采取的强化措施。《办法》将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农村消防、道路交通、农村集体聚餐、重大节庆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纳安全监管工作入公共安全责任追究范围,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工作职责、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等。并将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村“三大员”和一般干部职工列为责任追究对象。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雷山县县委、县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第23次集体学习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和省委常委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严明安全工作纪律、加大事前、事后问责力度,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举措,旨在补齐措施上的短板,建立健全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全县人员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雷山县安监局 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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