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
28.10.2014 09:10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刘茸)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今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对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本次修改涵盖减少适用死刑、加强反腐、加强反恐主义等多个重点,同时对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也增加、修改了多项法律规定。
扩大盗取个人信息犯罪主体范围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责任
修正案(九)草案第二十五条增加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碍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正案(九)草案还对开设“伪基站”、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进行了规定。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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