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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关于建立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15.10.2014 19:01
本文来源:
计生委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贵安新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仁怀市、威宁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直各医疗机构: 根据省法制办的要求,现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贵州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卫计发〔2014〕11号)第十四条修改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实施办法的监督检查,将不良记录查询制度的执行情况与医院的目标考核挂钩,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2014年10月14日
本文来源:
计生委
15.10.201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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