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首例食品消费投诉获得增加赔偿金一千元

24.12.2015  17:17
文章来源: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消费者候某在凤冈县龙泉镇一超市促销活动中,花费20元购买了一盒降价处理的蒙牛未来星牛奶。后发现,该盒牛奶竟然已过期,于是便投诉到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泉市管分局,这也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该县首例食品消费投诉。

            接到投诉后,该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被投诉超市在促销活动中,因为管理不善,误将过期牛奶当作有效期内的牛奶进行销售。这一事实,依据2015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二)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之规定,超市方除赔偿候某损失外,还应增加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这一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过错责任高额度赔偿法则,让超市方难以接受。经龙泉市管分局工作人员耐心解释和细致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由被投诉超市赔偿消费者候某有效期内的同品牌同类型牛奶两件:2、由被投诉超市向消费者支付增加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此外,被投诉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还将依照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另案实施行政处罚。

  (遵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