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提出高速公路逐级限速避免急刹车引发事故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车辆类型,科学、合理、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和车道限速值,并采取逐级限速的方式。”11月27日,《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据了解,《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实施至今已有7年。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环境的改善,道路交通拥堵严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主体权责不明、以及高速公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道路标线、标志等系列新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完善。
根据有关规定,为避免出现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值设定过低、过高,或者简单以公路设计时速作为道路的限制速度,或者高速公路不设限速标志等情况发生,以充分发挥高速公路高速高效的作用,《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和车辆类型,科学、合理、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和车道限速值,并采取逐级限速的方式。
针对贵州省高速公路智能化管理较为落后,缺乏全程监控、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等管理系统,在应对恶劣天气、交通事故、交通违法等方面的管控和应对能力不足。《条例修正案(草案)》提出,高速公路可以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范围。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
据介绍,贵州省高速公路等级普遍较低,车道较窄,一旦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抢险救灾或处置突发事件,需要分流疏导时,常因收费站收费行为造成高速公路严重拥堵,甚至引发次生交通事故。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重大交通应急事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以及其他单位应当互相配合、立即处置。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必要时应当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设备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缓解收费站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
作者: 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