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关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31.03.2016  11:43

  (2016年3月29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贵州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钱晓鸣

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2月29日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3月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提前介入,开展调查研究,对《条例》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2015年12月15日,黔南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向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条例(草案)》制定情况,并根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2016年3月14日,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参加,对《条例》进行了论证。

  2016年3月17日,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员会召开第十六次委员会会议,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条例》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黔南自治州为了更好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条例》是必要的;《条例》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黔南自治州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同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删去第五十条中“2002年12月6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立法办法》同时废止。”一句。

  此外,建议对《条例》部分条款作文字技术处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