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建城通〔2016〕193号

30.05.2016  17:2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

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水务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和黔安办函〔2016〕32号的要求,从2016年4月至10月,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行业监管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各行业管理部门及燃气、供水、污水等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加强对城镇燃气门站、储配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安全检查,督促企业排查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二是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管道、阀门,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钢瓶、报废钢瓶,禁止在不符合安全使用的场所储存、使用燃气。三是加强燃气安全使用知识普及力度,强化对燃气用户的安全宣传教育。四是加强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水平。

(二)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一是加强供水、污水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使用。二是严格实验室危险化学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三是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排查和评估。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行业监管职责,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排查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建立档案,严格管理。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与2015年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城市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等工作相结合,认真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一)加强检查。城镇燃气、供水、污水企业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县级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企业要做到全覆盖检查,市(州)各有关部门对从业企业的检查和抽查覆盖率要达到30%,我厅将适时组织督查、抽查。

(二)加强督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和信息沟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对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对本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反映,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推进。

(三)总结上报。各级各部门可及时向我厅上报专项整治的进展、成效和经验。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工作总结,于

2016年11月5日前上报我厅。

联系人:魏庆杏、潘祖俊,联系电话:0851-85360066、85360305,传真:853603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7日